平庸之恶无法想象

本文转自公众号“行走中的生命” 作者“梦里绍兴”

汉娜·阿伦特认为罪恶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极权主义统治者本身的“极端之恶”,第二种是被统治者或参与者的“平庸之恶”。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是个政治哲学的定义,有着太复杂的内涵。至少在阿伦特看来,平庸之恶和极端之恶有着内在的联系,即没有极端之恶,就不会有平庸之恶。

我这里所说的平庸之恶,只是指那些没有权力的普通民众利用国家的相关规定对同样和他一样的普通民众的加害,利用的是合法的名义,达到的是自己卑劣的目的。

这些人没有加害别人的权力,但有着利用法规达到加害别人的目的。这种加害,有的是能害人利己,有的甚至是害人不利己。这种平庸之恶,看上去没有普遍性,大多是偶发现象。但给人的示范作用和恶劣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让心态正常的人对这个社会充满着莫名的恐惧。

这些人是人性善的破坏者,是社会道德滑坡的推动者。他们用自己害人的小聪明,把普通人之间和谐的关系变得紧张,变得失去了信任。最终,这些害人的人,他的平庸之恶,也会让他成为受害者。

对于这样的人,我们必须警惕,对于他们的行为,我们必须揭露。当坏人没有底线的时候,每个善良的人必须团结起来。

前次轰动网络的,教师做家教被家长举报的新闻,就是平庸之恶的体现。

家长先是求人找家教,孩子接受家教考上学校以后,刚好政府严打教师的家教行为,家长去教育局进行举报。在教师退还家教费用,另外给了2000元和解金后,还依然举报。

这个家长就是利用了国家合法的政策,达到了他举报的目的。

这个家长的举报,虽然可恶,但他至少是害人利己的。即他既达到了孩子接受家教的目的,也达到了不付费还挣了2000元的目的。

云南这次发生的挪车事件,比这个举报教师的家长更恶劣。他不只是自己没有得益,干的就是损人不利己的事,把别人举报了。

据媒体报道,昆明的刘先生,一天晚上和妻子外出聚餐,回小区以后发现自己家的车位被人占了。

当时他喝了酒,所以车是妻子开回来的(交警查看了视频)。为了停车,他找了小区保安,保安不知道这车是谁的,只知道不是他们小区的车。刘先生就扯着嗓子喊,喊了半天,有人出来应声。由于车已经开到了小区,刘先生就让妻子上了楼。

车主下来后,不满刘先生的喊声,两人有了点口角。

那个人在和刘先生交涉的过程中闻到刘先生身上有酒味,他要求刘先生把车挪开,他可以把车挪走。

刘先生挪车的时候,这个人开始录像,等刘先生挪好车下来,这人报警,说刘先生酒驾。

交警到现场处理,对刘先生进行了酒精检测,检测仪上显示75mg/ml,对方还把视频交上去。根据交规,刘先生喝酒挪车属于违法行为,最终刘先生扣12分,罚款1800元,驾照暂扣6个月。

如果说前面的举报是害人利己的话,那这个人的举报是损人不利己。

平庸之恶就是只要你让我不爽,哪怕这是我的原因,只要能整到你,也可以做得心安理得。

这种人的可怕是,如果他要有一点权力,那么其作恶就会更加无所顾忌。

法律法规,确实是刚性的。但人和人的相处是柔性的,是受具体的环境影响的。如果一个人漠视具体的人和人相处的环境,只要有可能就把对方陷于不利的境地,这个社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失去基本的信任,就会进入互害的状态。

昆明挪车事件反映出的平庸之恶,让我们看到人性的黑暗深不见底。

是什么样的心态,让一个人可以做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是什么样的环境,培养了这批平庸之恶的作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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